[漫画][资讯]敖幼祥《烏龍院》商標遭廢止 智慧局聲明指出不對著作權有所影響
資深漫畫家敖幼祥上周末於個人社群發出影片表示,其名下所創作的經典作品《烏龍院》收到了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廢止處分書。影片中提到,由於《烏龍院》商標及圖在三年內沒有任何使用,因此第三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了商標廢止申請。而經濟部智慧財...
資深漫畫家敖幼祥上周末於個人社群發出影片表示,其名下所創作的經典作品《烏龍院》收到了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廢止處分書。影片中提到,由於《烏龍院》商標及圖在三年內沒有任何使用,因此第三方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了商標廢止申請。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日也發出聲明表示,目前該案仍尚未確定,如對本次廢止處分有所不服,可以提起行政救濟。
敖幼祥指出,當初《烏龍院》於商標局註冊商標,是為讓作品商標由國家保護,免得遭到其他人惡用。但直到近日收到商標廢止處分書後才得知,只要該商標連續三年未經使用,第三方就可提出申請廢止商標,而商標商請人則須提出證據才可免除廢止。目前針對此事,敖幼祥目前已委請律師處理。
今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出聲明表示,本案是基於第三方向智慧局申請廢止註冊第 02003530 號的「烏龍院及圖」,而依照「商標法」的規定,智慧局以書面通知雙方提出答辯與陳述意見,再依照相關證據做成處分。同時他們也提到,依照「商標法」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,如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 3 年,任何人均得申請廢止。而該案經審查後,其中商品類別第 43 類「旅館」有實際使用事證,得以維持註冊商標,但 43 類其餘養老院等服務,以及第 30 類等商品,因無足夠使用事證,依法註冊廢止。
同時智慧局提到,商標廢止是依各項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,並非將所有權力一律廢止。並表示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與法律要件有所差異,商標遭到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其作品的著作權有所影響。


